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