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