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年) 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二十一条 货物、包裹、行李到站后,收货人或者旅客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及时领取,并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和其他费用;逾期领取的,收货人或者旅客应当按照规定交付保管费。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