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年) 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十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 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