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