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 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提倡铁路专用线与有关单位按照协议共用。 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适用本法关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