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 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二十条 托运货物需要包装的,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包装;没有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的,应当妥善包装,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原因而受损坏。 铁路运输企业对承运的容易腐烂变质的货物和活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