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 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外,必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库。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