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从伴生金银的矿种和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将回收的金银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使用金银的单位将回收的金银重新利用的除外。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