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金银,包括:

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

金银条、块、锭、粉;

金银铸币;

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

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

金银边角余料及废渣、废液、废料中含的金银。

铂(即白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属于金银质地的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