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 第四章 对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对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珠宝商店可以收购供出口销售的带有金银镶嵌的珠宝饰品,但是不得收购、销售金银制品和金银器材。金银制品由中国人民银行收购并负责供应外贸出口。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