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 第三章 对金银配售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对金银配售的管理 第十五条 凡需用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使用金银的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供应。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供应,不得随意减售或拖延。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