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 第二章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留用的或者按照规定用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金银以外,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