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 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