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