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十四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生长受到威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应当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