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