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