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