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七条 邮件的投递方式,除邮电部另有规定外,按下列方式投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必须凭通知单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手续才能领取的邮件,以邮政信箱(用户专用信箱)号码为收件人地址的邮件,存局候领的邮件,超出按址投递规定重量的邮件以及大宗邮件,采用用户领取的方式。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七条 邮件的投递方式,除邮电部另有规定外,按下列方式投递: 必须凭通知单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手续才能领取的邮件,以邮政信箱(用户专用信箱)号码为收件人地址的邮件,存局候领的邮件,超出按址投递规定重量的邮件以及大宗邮件,采用用户领取的方式。 (二)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