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六章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第四十四条 运输单位承运的邮件应当先于货物发运。因故临时停运或者改变运行时间、停靠位置时,运输单位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