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 第八十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盗窃、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 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的; 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 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的。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