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或者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