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