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扰乱邮政营业场所正常秩序; 阻碍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递邮件; 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 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