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三十二条 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单位用户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