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 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五十三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五十三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