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 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