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 第六十五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被引用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第二条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