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 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