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