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七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