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