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