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 第七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