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