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