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 第九章 处罚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 第八十八条 第九章 处罚 第八十八条 交通警察必须秉公执法,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罚;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交通警察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