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 第九章 处罚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 第八十六条 第九章 处罚 第八十六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或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可以由交通警察队裁决。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