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自行车、三轮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瞭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

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大中城市市区不准骑自行车带人,但对于带学龄前儿童,各地可自行规定;

驾驶三轮车不准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