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八十七条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