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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三节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七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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