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 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 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 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