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