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六十六条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