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一百零二条 目录 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