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九十条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八十九条 目录 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