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八十八条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