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一百一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