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 第九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被引用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四条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